石家庄市将规范网络约车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8.10.2016  20:32

    10月27日,记者从市 交通 运输局获悉,备受关注的《 石家庄 市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各方诉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了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

    《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办法》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约车平台 公司 经营应向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不小于100千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办法》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男性驾驶员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要求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将另行制定。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即日起,《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全文可登录石家庄市交通局官方网站(http://www.sjzjt.gov.cn/)查询。公众可在2016年10月31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同安路17号,邮编:0500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号码:0311-66631502。(记者 宋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