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将出台《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07.04.2018  12:06

遛狗不拴绳罚款50元

省会将出台《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随意散发小广告、向车窗外抛掷物品以及外出遛狗不带犬链等城市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了解到,《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定于4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问计于民,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十条城市文明公约

1.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2.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扶梯时依次有序;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等候,按序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4.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

5.旅游观光时,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6.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分类投放垃圾;

7.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合理消费;

8.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9.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10.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文明的网络空间。

十五条禁止不文明行为

1.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3.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4.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5.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6.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车辆行驶沿途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7.携带饲养犬类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8、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9.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随意变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10.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放;

11.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放车辆;

12.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13.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

14.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违反文明条例将予以处罚

条例(草案)》指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等建设,组织公共文明工作宣传、评选、表彰活动。

对于违反文明公约行为的,也将作出相应处罚,其中包括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元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财物的,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饲养犬类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携带饲养犬类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交通方面,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行人跨越护栏,处二十元罚款。

机动车占用盲道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截至4月10日

记者了解到,目前石家庄市政府向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市民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以及邮件等形式将意见进行反馈。

信函地址: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石栾路59号)

邮政编码:050024

联系电话:86689568 86689626

传真:866895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河北新闻网记者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