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04.08.2017  15:44

(来源:市水务局)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冀办字〔2017〕6号)要求,建立健全河道(含水库)管理保护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道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河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摆到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加强河道水环境保护,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道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奖惩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市、县、乡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结合自然河道与行政区划,构建覆盖全市河道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市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全市七条主要河道及石津干渠设立市级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分别为每位市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

县级设立双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辖区内河道及石津干渠分别设立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乡级设立总河长,由乡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可视域内河道情况分设河长。

村级设立河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

市、各县(市、区)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河长职责

市级总河长对全市河道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道管理重大问题。

县、乡两级总河长对本辖区河道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道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乡、村三级河长对分管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道、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道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县、乡两级河长负责对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职责部门和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河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编委办负责按规定程序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县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道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构成污染环境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中涉嫌违纪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河道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河道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石家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石发〔2016〕8号),建立和完善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和矿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和矿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协同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所有出入市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排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道的长效机制。负责河道工程维修养护。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整治和利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道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市审计局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市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工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采砂市场主体的监管。

市城管委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的综合治理。抓好城镇垃圾源头管理和运输线路监管,明确建筑垃圾倾倒点,规范垃圾运管证发放,对垃圾渣土运输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对运送垃圾车辆准运证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将垃圾倒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市园林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涉河区域园林绿化及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乡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明确控制目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二)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道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河道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石家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石发〔2016〕8号)实施,针对河道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生态良好的河道,着力强化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道,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实施系统治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城市河道水系,实施水系连通,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滹沱河、磁河、沙河等主要河道综合治理,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道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道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道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河还湿,恢复河流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道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石家庄市湿地保护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道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行为。建立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道动态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对河道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实行签字背书。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市级向社会公告全市总河长及主要河道河长名单,县(市、区)向社会公告辖区内各河道总河长及河长名单。二是建立河道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三是建立河道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道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五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是建立河道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保护进行奖惩。

(三)落实资金保障。 拓宽河道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省政策要求,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严格考核问责。 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要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级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及时公布河道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道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道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河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市级总河长及主要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附件:

市级总河长及主要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一、市级总河长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        邢国辉

市      长                            邓沛然

二、主要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市河长

河道名称

起止点及长度(公里)

所跨县(市、区)

李雪荣

滹沱河

滹沱河晋冀界至深泽县大兴村(206.6)

平山县

灵寿县

鹿泉区

正定县(正定新区)

新华区

长安区

藁城区

无极县

深泽县

晋州市

刘   胜

沙   河

行唐县东安太庄村至新乐市小吴村(48.3)

行唐县

新乐市

孟祥红

槐  河

赞皇县嶂石岩槐泉寺至赵县南南冯村(76.5)

赞皇县

元氏县

高邑县

赵  县

蒋文红

冶  河

甘陶河、棉河汇流口至黄壁庄水库库区(36.1)

井陉县

平山县

姜   阳

洨  河

鹿泉区梁庄村至赵县沟岸村(53.7)

鹿泉区

栾城区

赵  县

吕素维

磁 河

(木刀沟)

灵寿县草房子村至深泽县段庄村(165.1)

灵寿县

行唐县

正定县

新乐市

藁城区

无极县

深泽县

赵文锋

泲  河

赞皇县大石门村至高邑县南陈庄村(46.5)

赞皇县

高邑县

赵新朝

石津干渠

鹿泉区黄壁庄公路桥至晋州市南彭庄村(马兰桥上游)(87.96)

鹿泉区

新华区

长安区

藁城区

晋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