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教育新规 教育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

18.12.2014  21:43

  “五大亮点”为您弄清条例会给咱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

  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高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此前本报持续关注的《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日前举行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

  这是石家庄市首部教育方面的地方法规,也是河北省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法规。

  昨日(12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出台背景

  入学难、班容量大成社会热点问题 急需解决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是我住在学校旁边,却无法进入学校读书。

  石家庄刘先生的儿子明年该上幼儿园了,他家就在石家庄市第二幼儿园所在的柏林北区里,却因为招生人数已满不能进入该幼儿园就读,只能选择较远的私立幼儿园。

  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石家庄市现行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标准偏低,与南京、郑州等城市的标准相比,差距较大,限制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委主任徐习军如此解读《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

  徐习军表示,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城市人口激增,石家庄市区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刚性及深度不够,指导教育设施建设的强制力不足,教育设施预留用地得不到有效保护;居民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应建未建、建不达标、建后不移交问题突出,导致相关区域适龄学生无法就近入学,部分学生被动择校,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等。“此外,学校大班额现象频频出现,如裕华区小学班容量平均为每班60人,超国家标准三分之一。”徐习军表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乎教育公平、教育质量和千万家长及学生的切身利益。

   亮点

  1

  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严晋峰表示,《条例》实施后,为引领教育资源均衡优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缓解入学难。《条例》规定,教育设施规划必须报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为保障教育设施规划的实施和落地,《条例》规定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要在相同或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为解决当前城市发展造成现有学校改、扩建滞后的问题,《条例》还规定,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亮点

  2

  任何单位不能侵占教育设施用地

  《条例》明确了教育设施用地的保护措施。

  严晋峰表示,为防止教育设施用地被挤占挪用,维护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省会存在部分学校没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致使这些学校改、扩建项目立项困难。《条例》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校申请对现有教育设施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为限制征收学校、幼儿园,《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达到规定标准。

   亮点

  3

  高中总占地面积不能少于100亩

  严晋峰说,《条例》提高了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为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条例》规定,高中的占地面积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标准设定,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考虑单独二胎生育政策放开带来的人口出生率增长,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生占比,《条例》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在校生千人指标(每千人中的学生数量)分别由30、66、33调整为39、78、39。《条例》提高了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别由不少于14平方米、16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6平方米、18平方米。

  同时,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亮点

  4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要配建中小学

  《条例》明确了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机制。《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由政府划拨,配建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

  为确保配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到位,《条例》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予以优先安排。

  在居民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要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等内容。

   亮点

  5

  开发建设单位占教育用地将罚款

  为维护法规的权威性,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开发建设单位占用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拆除,处违法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限期按规划要求配建。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罚款。

  另外,设定了诚信管理机制,对未按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市土地出让受让资格。

   (原标题:石家庄立法破解入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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