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30.10.2014  22:04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公管委【2014】3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单位中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 职工工资表;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批准变更文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单位专管员或由职工本人持单位开立的变更申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到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或清算组织按下列程序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事项: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登记造册;

  (三)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及相关表单,经管理部核对无误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四)职工有新单位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为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未有新单位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符合提取条件的,做提取销户处理;

  (五)全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被撤销的,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未能提供身份证原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单位账户不予注销。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按第八条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项目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行政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励、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管理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七条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单位无职代会的,提交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或《劳动统计台账》。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在封存管理期间,职工符合提取、转移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但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到管理部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再办理账户启封。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在石家庄公积金中心所管辖范围内调动的,调出单位填写转移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二)职工从石家庄公积金中心所管辖单位调出的,调出单位持有关调动证明和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职工调入石家庄公积金中心所管辖单位的,调入单位到管理部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调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管理部收到职工转入资金后,通知调入单位将资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账户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冻结、解冻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资金。

  第六章 结息、对账、查询

  第二十四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每年结息一次,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应为每位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每年结息后,单位专管员应在30日内到管理部打印结息对账单,如有疑问,及时与公积金中心联系核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一)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12329查询。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查询。

  (三)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查询。

  (四)到管理部自助查询机查询。

  (五)持有联名卡的职工,可以通过持卡行自助终端或网站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规定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

  职工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确定其中一套租房资料作为提取依据。

  第五条职工因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有权人时,同时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职工因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提供资料: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取整到百元。

  4、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

  提供资料: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为缴款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5、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第七条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且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根据所购房屋的种类,分别按第六条规定提供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提取金额:按第六条规定核定。

  第八条 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九条职工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提供资料: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的租金。

  2、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供资料: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公安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税纳税凭证。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租金。

  第十条 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还款超过12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并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职工在本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省直、铁路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以后年度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关系证明、银行还款明细。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划款账号、贷款所购房屋情况,以及借款人、保证人、贷款银行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职工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提取金额: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婚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按揭贷款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房屋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证明,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期间如有大额还款,需将大额还款明细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提取金额: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配偶提取金额自婚后共同还贷日起计算。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与配偶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只有还贷一方可以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丧失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得以此原因提取公积金。除提供还贷相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再婚的可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或部分提取账户余额:

  (一)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四条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销户提取。

  1、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4、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6、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书。

  7、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提取金额: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四章 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职工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审查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报管理部申请办理。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提取职工。

  第十六条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或继承人将证明资料提交到管理部,管理部审核办理后,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七条缴存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及变更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及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二)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

  (四)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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