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提高

06.11.2014  17:29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袁伟华)记者近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0月份起,石家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提高了,缴存标准由原来的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县(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印发实施,该细则就公积金缴存内容进行了调整。实际上,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项目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管理部。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前缴存基数的标准为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县(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之后提高了缴存基数最低标准。虽然职工每月可能需要多缴纳一定的公积金,但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更高的贷款额度。

    来自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的数据汇总显示,2014年石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单位:12%,个人:10%为主,其它缴存比例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2014年1-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29.46亿元,同比增长18.5%。至2014年6月底,石市职工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99.08亿元。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7537家;缴存职工59.26万人,比2013年同期增加4.06万人。

    在提取方面,石家庄2014年1-6月提取住房公积金14.25亿元,同比增长72.31%。至2014年6月底,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15.74亿元。归集余额为183.34亿元。贷款方面,2014年1-6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14.1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47%。至2014年6月底,累计向8876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202.61亿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提醒,职工可以通过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12329,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通过管理部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此外,持有联名卡的职工,还可以通过持卡行自助终端或网站查询。

【责任编辑:王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