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

30.08.2018  11:14

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

鼓励人才来石市就业创业,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在8月29日闭幕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每年11月6日定为“石家庄人才日”。据介绍,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包括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章节。《条例》所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条例》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条例》指出,人才来石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条例》指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筹建保障房时应当考虑人才住房需求,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新建、购买、租赁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需要,也是为了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石家庄市各项人才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记者崔虹)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