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为政府规章财政事项起草制定准则

09.11.2018  16:11

河北法制报讯 (郭宝孚)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财税改革要求细化为具体的立法指引,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我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府规章财政事项的起草依据、规范表述等从制度层面制定准则。

自2014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意见,但部分省直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涉及财政事项时,仍有相当部分沿用之前做法,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以收定支、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等条款,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也造成了财政资金的碎片化,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进一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做好政府规章中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立法法》《预算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各部门起草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财税的条款应有明确依据,并严格按照地方立法权限以及中央和我省财税改革要求做好起草工作。省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财税内容的条款,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省政府规章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一般不得细化到支持某个具体预算项目。对于有政策法规依据,属于部门职责的长期性、持续性事项,起草省政府规章时,应当(可以)将某项资金编入预算;对于短期性、阶段性、试点性工作,一般不得写入省政府规章草案中,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对重点工作可以编入财政中期规划予以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得含有: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包括从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某一工作;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包括增加或逐年增加财政支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将某项资金编入本级财政预算;减免收费或给予补贴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其他违反财税政策、法规的规定。

据省财政厅条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政府规章财政条款超越权限、过细,将财政资金部门化、固定化、碎片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