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上限”

11.11.2014  12:20

本报讯 (记者 焦莉莉) 电动汽车在政策利好下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制定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相关事项。

省物价局日前下发文件,规定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类定价。类别暂划分为纯电动公交车、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环卫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暂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确定,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度数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

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每公里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1.8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0.5元。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和测算,抓紧制定当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具体标准,切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当地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