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1.03.2017  10:4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省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术服务格局,推进省域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我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根据全省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省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便捷式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八条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区须同时满足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改革创新、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产业基础方面须满足的条件:

  1.园区产业特色突出,主导产业为高新技术驱动的全省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产业、地方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区域特色突出且产业链较为完善的产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产业示范能力。

  2.提出认定申请前,须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五项:

  (1)园区上年度主导产业营业总收入达20亿元及以上;

  (2)园区上年度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产业投资总额的25%及以上;

  (3)园区内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40%及以上;

  (4)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1.5%及以上;

  (5)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10%及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总和达到20%以上;

  (6)园区当年新注册企业中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占园区当年新注册企业的30%及以上;

  (7)园区内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数量占园区企业用工总数的30%及以上。

  3.纳入我省重点规划建设的新建产业园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创新能力方面须满足的条件:

  1.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创新的专项经费;

  2.园区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园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较高比例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

  3.园区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园区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成果登记数高于全省园区平均水平;

  4.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园区GDP比例)、研发人员密度(每百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高于全省园区平均水平。

  (三)改革创新方面须满足的条件:

  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具备开展改革试点的条件,具有强烈的改革意愿,且已在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四)发展环境方面须满足的条件:

  1.园区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所在地政府在财政、规划、土地审批、人事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园区一定授权;

  2.园区建设发展要符合海南省及所在市县总体规划,且当地政府已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组织保证措施;

  3.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或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区域范围、四至边界坐标明确,功能分区合理,区内建设用地、林地、耕地、岸线、生态红线划定清晰,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要求;

  4.园区基础设施完善,至少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健全,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强;

  5.园区单位面积(或增加值)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低碳指标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6.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省或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的节能降碳等指标符合我省有关规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与园区其他设施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九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或产业园区根据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

  申报资料包括:1.省级高新区申报表;2.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工作方案;3.园区产业发展规划;4.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状与潜力评价结果;5.园区相关文件汇编,包括园区批复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类文件,以及所在地市县政府政策支持类文件。

  申报资料要求:

  1.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为准;

  2.园区申报用地范围与面积原则上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厅局备案数据。

  (二)论证。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后再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三)审定。对通过专家组论证且得到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园区,由省科技厅将认定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批复。经审定的省级高新区,由省政府批复设立“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园区相关数据报表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条 每年对省级高新区进行一次考核,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内外专家组按照《海南省省级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2种。

  第十三条 对于考核达标且基本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标准的,优先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支持创建现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达标的省级高新区,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区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省内外优质资源向省内高新区聚集,在主导产业聚集、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平台布局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产业园内的企业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数,是指实现了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农业企业、工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总和。

  本办法所称专业研发机构,是指研究院所、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检测检验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众创空间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