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参阅案例工作规定

28.08.2018  12:17

为规范全省法院参阅案例的审定和运用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省法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了参阅案例的条件,参阅案例应为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参阅价值。参阅案例的条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把握: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统一裁判标准和良好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的案例;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正确裁判的案例;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或者存在疑难、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有参阅意义的案例;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做出正确裁判的案例;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做出公正裁判的案例;其他对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规定还明确,尚在申诉、申请再审过程中的,仅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适用等8种情形不宜确定为参阅案例。

规定明确了参阅案例的推荐和审查程序。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对符合参阅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提出推荐建议,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后,向省法院研究室推荐为备选参阅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参阅价值的案件,经主持人同意,可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或者研究室将总结归纳的参阅要点报审判委员会审定。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需经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中级法院研究室报送省法院研究室。

规定对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参阅案例的讨论和发布进行了规定。备选参阅案例由研究室提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必要时可与推荐或审查参阅案例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共同提请,在审判委员会上陈述推荐或审查意见。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的参阅案例,应当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及时发文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汇编出版。

规定对参阅案例的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查询相关参阅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省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类似的,可以参照参阅案例的参阅要点作出裁判。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参照适用参阅案例时,可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参阅要点,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