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程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草案)》

29.06.2015  16:05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6月19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省法制办副主任任智勇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考虑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审改办可以提出委托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议,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可以提出将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考虑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层级,并征求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意见。   

    受委托行政许可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明确了行政许可委托的变更与终止   

    《办法》指出,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建议,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民有权举报违法委托行政许可行为   

    《办法》明确了行政许可委托的监督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政许可或者受委托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按照规定举报。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政府常务会前集体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