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7.2017  23:44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评价办法》(冀发改高技〔2017〕729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就2016年度、2017年1-6月示范基地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等三个方面。

  二、评价程序

        (一) 开展自评价。各示范基地于2017年8月4日前完成自评价,并形成自评价报告。基地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撰写示范基地自评价报告(见附件),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开展第三方评价。在自评价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等方式,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综合审核的基础上,对各示范基地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评价结果运用。公示无异议后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机关网站通报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示范基地2018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三、上报要求

  示范基地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示范基地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于2017年8月7日前,联合行文一式3份分别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自评价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文字部分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陈 鑫  0311-88600503

                  省财政厅经建处  白华冰  0311-8677156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自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

 

冀发改高技〔2017〕86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