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开始实施

05.06.2014  16:53
  9月29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6年多来, 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省安监局的示范带动和强力推进下,各级安监部门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逐步打开了执法局面,查处了大量的隐患和问题,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双下降”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省安监局党组要求省监察总队认真总结6年来执法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克服执法中的不足,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局主要领导先后多次召集总队和煤管局执法处干部,对执法思想、理念、方式、方法、执法效率进行深入探讨,并且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监察总队在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出台的《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起草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在前期反复修改的基础上,9月8日,利用周日时间,局主要领导组织总队领导班子、有关处长和执法骨干,从下午4点到晚上12点,利用整整8个小时的时间,边探讨执法思想、理念、方式、方法,边逐条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草案。在征求政策法规处等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按照党组会上各位局长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随后,局主要领导又亲笔写信给11个设区市及两个省直管市安监局长,请市局局长、监察支队(大队)长和有关重点县局局长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将修改原稿传回。各市局局长高度重视,亲自修改,提出了226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总队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对这个制度再次进行完善。
  这个制度共9章、46条。主要是从升华执法理念、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等方面做了规定。主要体现了:既要反对以单纯处罚衡量执法工作,又要防止当罚不罚;既要体现执法是服务,又要防止不执法、不处罚;既要改进执法方式,又要防止不严格执法,既从查隐患为切入点,倒查企业责任落实,又从查市县安监部门执法情况,督促政府层面监管责任的落实等思想和理念。主要有以下十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省安监局的执法主体。由省监察总队和省煤管局监察处室组织实施。局监管处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处室依法查处。
  二是界定了省安监局执法的范围。主要是:省属、中央驻冀企业,省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市、县级安监部门建议省局执法的企业,以及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三是鼓励企业主动开展自纠。省安监局年度执法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被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鼓励企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隐患排查。
  四是规范了执法方式,开展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整合执法资源,减少重复执法。开展监督执法,对市、县级安监部门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执法规范、执法效果和职责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工作。创新“观摩式”执法方式,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执法,组织同区域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抓两头、带中间”,提高执法效率。
  五是深化了执法内涵。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产生隐患和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书面向企业提出堵塞制度漏洞、落实管理责任、照章问责等方面的整改要求,以及弥补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建议,要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照章问责。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六是提升了执法功效。要求执法人员汇总梳理同一地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当地安监部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意见》,重大问题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监察意见》。对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问题较为严重的,提请省安委办下达督办函。情况严重的,以公函方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七是明确了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促进企业整改隐患的思想。严格掌握处罚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初查时,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并正在主动整改的问题,不予处罚;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整改优先,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从轻处罚。
  八是增加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经济处罚的比重,支持市、县执法工作,调动市、县执法积极性。
  九是加强执法监督。省安监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对执法监察实施监督。
  十是实施严格的执法监察考核制度。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考核细则,对各监察处执法计划的落实、执法数量和质量(包括执法频次、到期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事故情况、抽查合格率、案件评查、行政执法复议、信访等)、执法风纪、执法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