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五大创新搭建服务农民综合平台——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26.11.2015  11:22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创新组织架构、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合作形式和管理模式为重点,构建“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三位一体的新型组织架构,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意见出台,对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全省供销合作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邓沛然认为。

创新组织架构

——由供销合作社指导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构建“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模式

为破解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等难题,意见提出,将在县级以上建立“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三位一体的新型组织架构。在农民合作社自愿前提下,由供销合作社指导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承接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赋予的职责。

加快基层社发展。由基层社注册登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模式,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

创新服务体系

——构建为农服务六大体系,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全程服务,实施“互联网+流通”工程,打造“智能供销合作社”

意见提出,构建现代农业生产、农村现代流通、农村合作金融、新型农民培训、农村产权交易、农机专业化等六大服务体系,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供销合作社系统将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全程服务,提高农业服务水平。实施“互联网+流通”工程,打造“智能供销合作社”,推进实体业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合作金融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依规组建中小型银行。支持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或实行一体化运营,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其快速发展。积极组建农业综合服务企业,为农民提供专业化、优质化服务。

创新治理机制

——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按照‘顶层一体、功能兼容、两线协同、上下贯通’原则,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邓沛然说。

根据意见,顶层一体,即县以上供销社理事会成员和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和集团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功能兼容,即机关处室和集团公司具有相同职能的机构合并办公,履行双重职责。两线协同,即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两条线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上下贯通,即加强供销社层级间联合合作,落实对成员社资产监管职责,完善上级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同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创新合作形式

——供销合作社可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涉农企业合作,共同搭建服务“三农”平台

意见提出,供销合作社与各类涉农企业可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共同搭建服务“三农”的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农协模式和现代农业开发经验,创办社会化服务试验区,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示范。

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推进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具有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推动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鼓励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创新管理模式

——允许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参公管理、企业化管理模式

“我省将稳定县(市、区)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邓沛然说。

意见提出,在自愿的原则下,探索试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方式,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公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和公益性职能,允许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不再纳入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