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16.01.2016  13:34

河北日报讯(记者刘常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公安、城管等多个政府部门,确保责任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我省是用煤大省,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控煤总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全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露天焚烧最高罚2000元

条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违反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重污染时机动车限行

对于条例制定过程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污染天气时企业要否停产、限产,机动车要否限行等问题,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条例还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措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

 

转载:《河北日报》(2016年01月15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