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 规范生态补偿金管理

13.06.2017  09:21

  (记者常素莉  通讯员何菲  刘姗)日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我省规范了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同时,首次引入奖励机制,对于提高水质标准等级的市县给予奖励。

  根据《办法》,我省明确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包括: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环境质量改善。包括: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他应予以支持的项目。对水质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使用按照上述第二款执行。

  《办法》明确,生态补偿金50%部分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情况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50%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资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应在收到资金后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办法》强调,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悉,省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资金,简称省级生态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