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1.03.2017  15:3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为强化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GMP认证检查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政策要求,省局对《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 月28日印发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予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双随机性检查和评价,并决定是否核发《药品GMP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省局负责组织药品GMP认证和药品GM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总局委托开展的相关药品GMP检查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企业整改后的跟踪检查工作,配合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相关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承担省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工作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及省局委派的其他相关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省局负责对省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市局应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审核意见》,同上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局。同时将申报资料报送给所在地市局备案。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九条省局对药品GMP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补充资料。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资料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经省局同意后, 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方案是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根据产品特殊属性、剂型、申报资料、监督检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量化分级、抽验、企业《告诫信》等综合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个性化检查方案。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落实到现场检查方案中,由检查组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专项详述。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原则上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选取,并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检查组出发前应进行由省局组织的相关检查要求和廉政教育谈话。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应于开展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认证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局应选派一名药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确认检查范围,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涉及企业机密的,检查组应遵守相关保密承诺。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应报经省认证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殊属性、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频次。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组织召开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局及省局。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基于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及企业负责人员签字。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

省认证中心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基于风险的原则,召开药品GMP专家合议会议进行评估审核。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认证中心,由省中心及时上报省局,省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局根据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局负责组织召开河北省药品GMP认证办公会。省局将省认证中心现场检查审核意见、企业整改报告、市局确认报告等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药品GMP认证办公会进行讨论并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自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应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特殊属性,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完成综合评定后,符合GMP要求的,经审批后,将评定结果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投诉举报的,省局应视情况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程序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已有调查结果的,省局将评定结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上传至国家局网站。

第二十五条 经省局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和《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存在风险需要警示的,向申请企业和当地市局发放《告诫信》;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向申请企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负责药品GMP认证“回头看”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负责制订跟踪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报告审核结果上报省局。省局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定。市局负责认证后整改的跟踪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省局。检查组的选派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二条 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经市局确认,企业完成改正后,由企业向省局提出证书发还申请,经省局现场检查,认为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发证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省局应将信息上传至国家总局网站。

第七章廉政监督

第三十七条检查员应自觉遵守《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驻省局纪检组将对药品GMP认证全过程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驻省局纪检组派员参加检查组出发前廉政教育谈话,采用“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事后回访”三种形式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的监督,参与药品GMP认证办公会议并对会议决策的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药品GMP证书》由国家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doc

1-附件2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