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石环办〔2015〕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正定新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否达到75%,作为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的一道红线,在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为扎实、细致、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部署如下:
一、及时确定国控企业考核基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16号和环保部监控中心《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33号文件的要求,我市确定国控企业95家,其中,废水36家,废气19家,污水处理厂25家、畜牧养殖1家,危险废物9家、重金属5家。因复合型排污企业5家,按照企业计算为89家企业。
各单位网格化监管区域内所有重点企业,其中不具备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应依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日期提交环保部监控中心审核;其中具备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条件,但尚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市局要组织在90日内完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经确认后,将其合并纳入每年下半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率考核基数(国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准确提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证明材料
各单位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国控企业应依照《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中所列七类情形判定,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国控企业名单公布后经核实企业已经注销的或企业已经关闭的。
对于企业关闭的,应当提供环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其中属于政府责令关停的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责令该企业关闭的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
对于企业注销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的证明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
2.企业名称不同但组织机构代码相同,经确认为同一家企业的,按一家企业考核。
应提供辖区环保局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3.同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相同,分别在不同厂区生产、排污的,应分厂区考核。
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可暂不列入考核;恢复生产、排污时,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从恢复生产、排污之日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
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及全年加盖公章的现场监察笔录。
企业正在拆除、搬迁的,应当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及相应加盖公章的现场监察笔录。
5.一年内连续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无法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
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以及全年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不包含因市场不景气等原因临时调整生产周期导致生产不到一季度情形)。
6.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应提供该企业环评批复、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以及企业盖章的声明材料。
7.烟气不经排气筒排出的。
应提供该企业的环评批复以及加盖公章的现场环境监察笔录(2014年全年至今,每个月一份)。
此项工作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月15日前完成,将纸质盖章文件上报至市局信息中心。
三、求是提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考核因子考核证明材料
对于仅有一个排放口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参照《关于开展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191号),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筛选最低限值,小于最低限值的污染物因子可不纳入考核。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对应年份的该企业环统数据基表。(废水COD年排放量小于80吨,氨氮小于12吨,废气二氧化硫小于1000吨,氮氧化物小于3500吨)
有多个排放口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除提供该企业当年环统数据外,还应提供该企业不同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报告。
四、切实组织好有效性审核相关工作
按照环保部要求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前提必须通过验收以及有效性审核,有效率审核每季度需上报企业自检报告、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企业自检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执行(详见附件二)。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纸质盖章文档上报至市局信息中心。
五、全面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查工作
为做好自动监控相关工作,为我市总量减排和改善环境打下坚实基础,市局组织对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三)。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统计表认真填写,于2月15日前将纸质盖章文件一套上报至市局信息中心,电子版发送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加强县(市)、区日常考核工作
国发软件系统国控企业数据修约补遗、停产(运)管理和报警处置等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监控科负责,市局信息中心每个月将按照县(市)、区日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月平均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达不到75%的,扣2分;并逐月扣减)。
附件:
1.石家庄市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统计表。
2.《石家庄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统计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6日
(联系人:陈泓熹,联系电话:85820090 18632160705)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