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监局出台履职不力行为问责办法

24.02.2016  10:37
  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日,石家庄市安监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从“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总则”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履职行为不力的含义、问责原则、追究纪律责任情形的办理。
  “问责情形”包括四类:一是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或不敢担当情形的;二是机关工作人员有慢作为或不认真履职情形的;三是机关工作人员有乱作为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四是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力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问责方式”包括九种:一是批评教育;二是诫勉谈话;三是停职检查;四是调离工作岗位;五是改任非领导职务;六是引咎辞职;七是责令辞职;八是免职;九是降职。
  “问责程序”包括三个步骤:一是根据局党组意见,局监察室、人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对问责事项开展调查。二是调查结束后形成问责调查报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三是进行问责。   (石家庄市安监局 张东林 范小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