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信仰的庄严时刻——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

04.12.2014  13:28

    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以纪念日的方式表达了宪法的根本性意义,为法治信仰增添了庄重的仪式感。

    12月2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47名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面向庄严的国徽进行宣誓。

    解琛摄/光明图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则是其中的根本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表达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宣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并对普及宪法精神、宪法意识、宪法常识提出了新的要求。

    宪法日的设立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种新要求的回应,也是对世界通行的普法经验的借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纪念日:每年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联邦机构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一些教育机构也要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项目;每年5月3日是波兰的宪法日,波兰首都华沙会举办以纪念英烈、授勋、阅兵为主题的隆重的国家庆典。经验表明,宪法日对于提升人民对于宪法精神、价值的认同度,对于发挥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引领作用,兼有实际意义和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