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09.10.2014  12:50

国卫办医函〔2014〕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中东地区2012年9月首次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以来,2014年4月,该疫情再次在中东地区流行,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今年我国赴沙特朝觐以及与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因此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国的风险。

  为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国际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特点、病例诊疗、院感防控的最新研究进展,我委组织专家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等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2014年版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现就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可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按照我委印发的有关通知和技术方案,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医务人员要仔细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现有近期到过中东地区等疫情发生地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要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和报告。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设置、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组织制修订相关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做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附件1)的有关要求明确诊断。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就地进行积极救治。省级和地市级诊疗专家组要支持、配合定点医院诊疗专家组,按照我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见附件2)和相关临床诊疗指南,科学、规范施治,尽最大努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见附件3)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特别是向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病毒院内传播的风险。

  四、妥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

  病例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站)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执行。转运工作相关人员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要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确保发生疫情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张书瑞、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9

  传真:010-6979296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2.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

     3.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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