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钱想占有 监控露馅还愣扛

01.10.2016  06:35

九月初,鹿泉区获鹿镇的李师傅在送货的途中,不慎将两千元钱丢失了,再回去找,钱没找到,知情人也没找到,沮丧至极的李师傅只好报了警,不过,柳暗花明又一村,民警发现事发现场上方正巧有一个监控探头,那么这钱到底去哪了呢?

这是鹿泉区获鹿镇七街的监控录像,时间是今年的9月7日上午10点49分,一名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经过现场。不到五秒钟,一名穿白色背心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年轻男子过来了,他走到这里,突然停了下来,放好车子,看周围没有人,蹲下身体好像在捡什么东西。很快,男子将一些东西塞进裤兜里,迅速骑车离开。十几分钟后,最先经过的中年男子李师傅又回来了,说刚才自己丢了两千块钱。

三轮车在行进的过程中,遇上颠簸,两千元现金从车子上掉落下来,但是李师傅由于着急送馒头而没有任何察觉。直到干完活,李师傅才发现钱不见了。

李师傅在事发现场附近打听了半天,也没有问到钱到底是谁捡的。无奈,他只得拨打110报警,请求民警帮助。

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发现事发现场上方正巧有一个监控探头,这里会不会留下什么证据呢?很快,民警调取了这个探头的监控录像,还原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通过监控录像,民警确定就是这名男子捡走了李师傅的钱。通过走访调查,民警了解到这名男子姓王,鹿泉区获鹿镇某村人。

岂料,到了获鹿公安分局后,王某又变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所以,捡到他人财物属于不当得利,而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一般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民生关注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