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标准明确

13.12.2018  04: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评价管理办法》指出,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平台管理权限。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评价管理办法》强调,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评价标准》提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0级最低,8级最高。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其中,3级要求部门间数据交换;4级要求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具体来讲,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评价,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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