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代步车撞伤人驾驶人被追刑责

30.07.2015  12:26

 

电动代步车撞伤人驾驶人被追刑责

沧州交警: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电动车应属机动车,发生事故按机动车处理

 

本报讯(记者 马冬胜 通讯员 孙明山)近日,沧州市公安交警二大队民警接连处理两起因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是四轮的电动老年代步车,一辆是三轮的电动微型厢货。交警均按机动车交通违法对驾驶人进行了处罚。交警提示,今后,无论是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还是属于机动车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老年代步车等,驾驶人驾车在路上一旦违反交通法发生交通事故,都将以机动车处罚标准处理。

7月23日下午1点左右,在沧州市东风路与千童大街交叉口东2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老年代步车因刹车不及时,将前方骑电动自行车的贾某撞伤,双方因协商未果发生争执。随后,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但杨某否认自己驾驶电动老年代步车,并且满嘴酒气。为了不造成道路堵塞,民警将杨某强制送往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过抽血测试,杨某属于严重醉酒。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询问,但杨某始终拒不配合。直到7月27日,杨某才承认并交代了事故经过。根据相关文件,杨某驾驶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属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做出了无证醉酒驾车的处理决定,并移交刑警处理。

此外,7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在长芦大道和黄河路交叉口,康某驾驶电动三轮厢式货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根据相关文件,康某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且属无证驾驶,民警对康某做出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在事故处理中,杨某和康某均表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对此,沧州市公安交警二大队大队长郭拥军解释说,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由动力驱动且具有四个车轮的车辆(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车辆),均属于汽车范畴。此外,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车辆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将按机动车处罚标准处理。

郭拥军说,目前市面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在外观、速度和尺寸上大部分都超标。此外,绝大部分电动三轮车、观光车以及老年代步车也均属于机动车,必须纳入机动车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上牌照后持驾驶证可以上路行驶,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上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均要按无证驾驶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应作为机动车对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一位负责事故出警的交警介绍,在他处理的交通事故中,有七成事故是和电动车有关。交警提醒,电动车驾驶人一定要改变“我这车是非机动车,出了事故也不承担责任”的观念,确保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