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12月1日实施

01.12.2015  12:03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

 

河北日报讯(记者潘文静)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晰了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职责,填补了我省电信立法空白。

一些城镇民用建筑的管理者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使用乱收费、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不正当手段,限制了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的权利。条例的施行,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11月27日,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敬东解读说。

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为解决电信设施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尽量杜绝盗窃、野蛮施工等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现象发生,条例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蓄意破坏电信设施,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河北日报》(2015年11月30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