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申办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须知

14.05.2015  19:06

 

一、护照(通行证)由专办员办理

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各设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外事处(或指定处室)、大型企业集团的“专办员”凭专办员证统一办理。

二、一般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出国(境)及赴港澳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3.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查验出访人员长期身份证或户口本,留存复印件);

4.近期照片两张;

5.下列出国(境)团组申办照(证)时,还需另外提供相应批件和证明:

    (1)我省人员参加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或外省、市、区组团出访,必须提供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司或省、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复印件。

    (2)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或外省、市、区人员随我省组团出访,必须有其所在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司或省、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出国任务确认件”、“任务批件”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批件以及出访人员的有效护照。

    (3)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批或审核件。

    (4)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地区的团组,需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的批复件。

    (5)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或地区团组,需提供征求我驻外代表机构意见的函、电。

三、打印的《护照申请卡

护照申请卡》是制做护照和通行证的主要依据,必须按规定式样打印,每人填写一份。出访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必须与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和身份证一致。并附上一张背后写好姓名的出访人员照片,供制做证件时使用。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每个出访团组填写两份;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前往互免签证国家或随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或外省、市、区组团出访,只填写一份。

如团组成员使用已办护照或随我省团组出访的省外人员(必须先办好护照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应在《事项表》中填写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地点和有效期。

表中所列出国事由、出国团组名称、人数、领队姓名、名单,均需以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护照和通行证的申办及领取

1.专办员在办照(证)所需材料齐全后,交省外办护照室,经审查合格后,开具取件通知单。

2.制照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如需加急由组团单位文字说明原因,经批准视情在当日或次日制做。

3.在3个工作日后,“专办员”凭取件通知单,到省外事服务中心办理签证手续。

4.不需办理签证的团组,凭“取件通知单”3日后领取护照。

5.前往港澳的团组凭“取件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领取港澳通行证。

六、有效证照的检查

1.              因公护照

翻开资料页,检查姓名(含汉语拼音)、性别、出生日

期、出生地、相片是否正确,是否过塑胶片。

2.              赴港澳通行证

(1)翻开最后一页,检查姓名(含汉语拼音)、性别、

出生日期、出生地、相片是否正确,是否过塑胶片。

(2)第一面,是否有授权人签名,并盖签发地章以及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专用章”。

(3)检查签注页上姓名是否正确,赴港澳时间是否符

合申办要求,是否有授权人签名,左下脚是否盖有同上印章。

      3.出境证明

前往免签国家或在境外办理签证,必须办理出境证明。同一团组因部分团员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出访而免办签证,团组在办完签证后,一定切记到护照室为免签证人员开具出境证明,否则,这些人员将无法出境。

七、照片的要求

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光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头像清晰。照片尺寸为40毫米*32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

一次性快照、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怪发型、围围巾或多年旧照片、翻拍照片等,均不用于制做护照和通行证。

制做因公护照需要将出国人员电子版照片发至指定的电子版护照照片采集处,避免因规格、质量造成护照照片不符合外交部要求的现象发生。

八、护照的收缴与保管

1.因公护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保管,个人和非因公护照保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保存。

2.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因公护照管理的各项规定,注销、吊销任一因公护照或宣布任一因公护照作废。

3.因公护照保管单位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外事处(或指定处室),以及外交部授权的中央在冀单位或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的企业单位。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因公护照的收缴、保管工作。

4.因公出国人员回国7天内须将护照、通行证交申办单位,各申办单位收到后15天内交我办保管。

5、各申办单位在向省外办上交护照时,应认真核对有关情况,并填写《因公出国团组上缴护照登记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与护照一起交省外办护照室。对发现问的,报同级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机构。

6、逾期不交者,发照机关宣布其证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证照。凡不按规定及时收缴护照的单位,发照机关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申请。

7、常驻国外人员临时回国,护照由持照人本人保管,但要严防丢失或被窃;任职期满回国后,应将所持护照及时上交保管单位。

8、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其护照,并交保管单位。

7.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及时将所持因公护照按规定交回发照机关并文字申请将所持证照注销,以保证到新岗位后能够顺畅办理因公证照。

8.各护照保管单位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充分利用《全省因公出访在线查询、网上申报系统》做做证照的催交和保管工作。

9.护照保管单位每年将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护照保管中存在的问题,书面报发照机关。

10.护照管理责任

护照收缴单位要严格执行护照收缴、保管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妥善保管,认真清理,定期上交发照机关,对保管不善出现问题的,要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九、因公护照(通行证)遗失和被盗的处理办法

1.因公护照和通行证在国内遗失、被盗,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持照人单位书面报告省外办护照室,由护照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公护照和通行证在国外遗失、被盗,持照人应将详细情况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办,由我驻外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回国后,并将丢失情况报告省外办护照室。

3.失窃人员如申请补发护照,须在申办护照单位书面报告发照机关一个月后,由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4.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持照人和持照人所在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