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20.10.2017  16:13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办法明确,用煤项目是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煤炭替代,是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

根据办法,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在行业差别政策方面,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在地区差别政策方面,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数为1.0。

煤炭替代主要有四个途径: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

办法提出,煤炭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以上四个主要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完成年度煤炭削减任务或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审查。用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未落实煤炭替代审查意见的用煤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