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导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09.10.2014  20:12
关于督导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冀安监管函〔2014〕31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关于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14〕66号)要求,省局从各设区市安监局抽调监管人员组成四个督导组,于7月14日至8月4日,对10个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进行了督导检查。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抽查了25个县(市、区)和84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及时安排部署。各市均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14〕19号)要求,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多数市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摸清底数、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完善制度、加强执法。唐山市针对食品生产企业中涉氨企业较多的情况,把涉氨企业专项治理与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暂行规定》工作紧密结合,召开了现场调度会进行统一安排调度。目前,各市均摸清了食品生产企业底数,初步掌握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台帐。特别是张家口、保定市第一时间将贯彻落实意见下发到企业,为确保摸清、摸准企业数量,对统计情况反复进行了3次核实;张家口市张北县和沧州市沧县、青县把落实《暂行规定》作为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专门印发文件,明确了质监、商务、粮食、农牧、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收到良好效果。
          (二)加强宣贯培训。大部分市、县(市、区)按照省局要求,专门组织了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使四类人员了解和掌握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了从业人员按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保定市针对个别县区食品生产企业少、不容易组织培训的实际,市安监局分两期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贯培训,并与履职尽责警示教育相结合,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食品生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不少企业采取发放明白卡、办板报、墙报、召开专题班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贯,益海(石家庄)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了知识竞赛,通过必答、抢答等方式进行宣贯培训,效果明显。
          (三)强化责任落实。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少企业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三项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大型企业都开展了标准化创建工作,基本上都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了隐患治理台账和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秦皇岛骊骅淀粉有限公司投资10多亿元完善粉尘防爆设施,建立了108项责任制,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了从业人员做有规程、管有制度、罚有条款。各级安监部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企业的规模、危险因素多少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了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大多数市积极督促住建、消防、质监等部门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部分地区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相互协作,制订监察执法方案,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监局监管科与执法大队密切配合,在将检查表发给企业督促企业自查的同时,及时跟进检查对企业进行“体检”,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地市在落实《暂行规定》中做了大量工作,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形势较为稳定,但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安全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视不够,有的县两、三个人管着几千家工贸企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因素多,管理人员懂专业的少,缺乏对危险环节、工艺、危险源的认识,直接影响监管的质量。
          (二)宣传贯彻不到位。个别县(市、区)落实《暂行规定》的力度不够大,督导检查时从辖区中选择一些大企业、基础好的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付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工作没有覆盖到,有的根本不知道《暂行规定》,未能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要求,宣贯工作走过场。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暂行规定》刚实行,大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上,不能满足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多数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培训档案不规范、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多数食品生产企业由于建厂时间较早,未能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也未能及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各市要以这次督导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进一步深化《暂行规定》的宣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暂行规定》的宣贯培训,要让每一个企业主要负责人都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内容,自觉落实《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相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各设区市要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此次未列入检查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县(市、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要做到督导检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要严格制定检查标准,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任务划分和时间安排,高标准完成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要坚决以予严肃处理,以执法检查促进《暂行规定》进一步得到有效落实。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暂行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照《暂行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制定隐患台账并实施全面整改;要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暂行规定》进行逐条研究,制订落实方案和措施,确保《暂行规定》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本企业安全水平有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