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建设类报告表

15.07.20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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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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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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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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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

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  符合规划;

3、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  符合达标排放要求;

5、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6、  符合环境总体改善目标要求。

五年未投入建设重新审批、审核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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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报告表、登记表(辐射项目):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起草审批意见→处长签发(辐射项目报告表报主管厅长签发)→行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2)报告书: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起草审批意见→处内集体审核→厅项目审委会审查→厅务会通报→主管厅长签发→行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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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9份,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或备案准予证(备案制)1份;

(4)对依法应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提供公示主要内容电子版1份。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对辐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电子版各1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制)或备案准予证(备案制)1份;经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份(辐射设施属附属项目);

(4)对依法应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提供公示主要内容电子版1份。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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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间:正式受理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于60、30、15日内办结

环保厅承诺时限是30、15、5天 

五年内未投入建设重新审核法定办理时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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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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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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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发改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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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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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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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8613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