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2.0:污染致死10人立即上报国务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与2005年的版本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事件分级、应对分工等更加明确。
新《预案》要求,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5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升到国务院层面,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将能够产生更大的压力。”
5类突发事件上报国务院
据了解,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新《预案》共分为7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其中凡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新《预案》要求,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同时,对于5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具体包括: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也就是说,凡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和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均应立即上报国务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比此前的文件,新《预案》中上报国务院的门槛明显降低。同时新《预案》进一步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半月出台多部相关文件
环保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71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16起,一般事件452起。而在2013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712起,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697起。
不难发现,刚刚过去的2014年,突发环境事件虽然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减少,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不但没有出现减少,反而还在增加。
有业内专家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压力较大,国家也越来越重视。
近半个月来,相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问题上动作频频,先后发布了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多个文件。
此次新《预案》的一大亮点是职责分工更加明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要求,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其中,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涉及29个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