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03.02.2015  16:13
    涉县环境保护局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整治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 2.5 ) 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转化电力、焦化、钢铁冶金、建材等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县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 “ 天蓝、水净、气清、地绿 ”的大美涉县做出重要贡献 。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经过10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二)具体指标 1. 到2017年,全县细颗粒物(PM 2.5 )浓度比2012年下降40%。二级以上(AQI<100)天数达到280天。 2. 到2017年,全县煤炭消费量净削减176.16万吨,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2年明显降低,原煤入洗率达到70%,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 3. 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全县生铁产能削减175万吨,压减粗钢产能105万吨;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4.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到2013年底,完成1台35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到2014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脱硫和钢铁企业设备除尘改造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金隅水泥一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除尘改造。到2017年底,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所有烧结机(球团)脱硫设施建设。 5. 到2014年,县城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3-2017年,分别淘汰黄标车403辆、801辆、799辆、537辆、134辆。 6. 2013 年,完成12座加油站的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2014年,完成43座加油站的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并对所有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7. 到2013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8. 到2017年,全县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工作任务 本着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真抓实干、注重成效的原则,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十项工程。 (一)能源升级替代工程 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必要建设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耗煤项目,鼓励通过“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削减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底前,削减煤炭消费22.1万吨;2017年底前,削减煤炭消费176.16万吨(发改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平安街道办、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 2. 加快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制,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推广使用洁净煤,对使用优质煤的单位给予补贴。全县范围内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提高煤炭洗选比例,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发改局牵头,工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 建设煤质检测站,在我县建成区进出路口设置煤质检测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快速检测设备,查验运输煤炭车辆煤质检验单等运营手续,抽检煤质(质监局牵头,公安局配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煤炭质量综合执法检查队伍,由环保、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加大煤炭营运企业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运输、使用劣质煤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劣质煤供应渠道,加大对超标煤炭使用单位的查处力度(环保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城管局、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3.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燃烧。通过政策补偿和实行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煤炭。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完成10台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县城建成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茶浴炉和洗浴锅炉完成取缔或改造工作。(发改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供电公司、顺通煤气公司配合) 4. 农村及城郊燃煤管理。结合全县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综合整治要求,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到2017年,要建立洁净煤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农工委牵头,农牧局、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 5. 餐饮燃煤大灶治理。到2014年,主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企(事)业单位取缔燃煤大灶;到2015年,完成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企(事)业单位燃煤大灶取缔工作(环保局牵头,食药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6. 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步伐。加大液化天然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力度,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谋划实施一批煤气制天然气项目,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和新建光伏发电1.8万千瓦任务(发改局牵头,住建局配合,各乡镇政府、平安街道办、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 7.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8.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配合)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到2017年,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比例达到35%。(住建局牵头,平安街道办、涉城镇政府配合) (二)产业结构调整工程 9. 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发改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配合)。 10. 压减炼铁、炼钢产能。严格落实《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和《邯郸市2013-2017年钢铁产业减量重组实施方案》。到2017年,全县生铁产能削减175万吨,压减粗钢产能105万吨(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人社局、金融办配合) 11. 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有序推进位于县城建成区及周边的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双星铸造、中亚化工搬迁改造工作。 12.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改、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配合)。 13.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不再审批没有置换量的耗煤项目,新增热源原则一律采用清洁能源。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新建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安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现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发改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局、金融办、住建局、供电公司配合)。 (三)污染减排治理工程 14. 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3 -2015年,分别淘汰燃煤锅炉10台、17台和18台,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锅炉系统。开发区及龙西工业聚集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局牵头,住建局、工信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涉城镇政府、平安街道办、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负责) 到2015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县城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县城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环保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质监局配合,涉城镇政府、平安街道办负责)。 15.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到2015年底前,龙电完成脱硝工程及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天铁、崇钢完成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治理改造工程;天铁、崇钢等企业完成烧结(球团)设备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天铁、龙电、崇钢和建材行业储煤场、料场全部棚化仓化的目标。(环保局牵头,工信局、发改局配合)。 16. 焦化企业提标改造。加强焦化行业大气污染,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我县所有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改造工程,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局负责) 17.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到2014年,全县55座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商务局牵头,交运局配合) 2013 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5年,完成4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7年,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配合)。 (四)扬尘污染治理工程 18.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拆迁、水利、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到2013年底,所有施工现场全部达到6项“绿色施工”标准要求,防止扬尘污染。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停止施工,新工地在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前,不得开工建设。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面积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目标。施工工地冬季禁止烧煤取暖。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做到干散料入仓、入棚或建设挡风墙加固定喷淋设施,建设出入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固定排放源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住建局牵头,水利局、环保局、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19. 整治煤场、料场等无组织排放。到2013年,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各种煤堆、散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14年,其他区域煤堆、散料堆完成整治要求(工信局负责,环保局、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20. 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县城建成区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减少扬尘污染。完成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扬尘污染治理。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敏感时段,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国土局牵头,公安局、环保局、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21. 治理渣土运输扬尘。到2015年底,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运输、车体冲洗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跟踪管理,渣土运输车尾气实现达标排放。渣土运输时间原则上限定在每天21时至次日早上6时,并倾倒至固定渣土垃圾填埋场。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洒等渣土车辆(城管局牵头,公安局、交运局配合) 22. 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城区所有可机扫道路定期洒水。如遇大风、雾霾特殊天气,增加洒水和清扫保洁次数,必要时对路面进行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到2015、2017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50%、54%以上(城管局负责); 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软防治和监管。公路路面每天清扫一遍,每天洒水1次以上。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沙石、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和不覆盖、覆盖不严等问题。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交运局牵头,公安局、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配合) 23. 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污。2015年6月底前完成城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鼓励使用净化型家用抽烟烟机(环保局牵头,食药监局、工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规范城区露天烧烤,取缔燃煤及木炭烧烤。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擅自露天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城管局牵头,公安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24.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农牧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督导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控焚烧行为(农机办牵头,政府督查室、农工委、环保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五)机动车环保管理工程 25.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邯长铁路扩能改造,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交运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配合)。 26. 提升燃油品质。到2013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机动车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商务局牵头,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7. 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区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采取严格措施限值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公安局负责) 28. 加大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力度。到2014年,县城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每台黄标车淘汰补助0.5万至1.5万元,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2013-2017年,分别淘汰黄标车403辆、801辆、799辆、537辆、134辆。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公安局牵头,商务局配合)。 29.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车辆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发放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准,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车辆实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销售,不准挂牌照。外地转入车辆一律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安局牵头,交运局、工商局、商务局配合)。 30.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降低车辆油耗比。公交、环卫、出租车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交运局加大新增新能源公交车力度。2013年,制定《城区出租车改清洁能源实施方案》,2017年城区出租车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其他新能源。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三元催化器),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完善管理政策,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需求(交运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六)落后产能淘汰工程 31 、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准入制度,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发改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局配合) 3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淘汰落后减量调整和优化布局的企业实行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予以援企稳岗(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安监局、质监局、人社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33. 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特点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小型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九化”整治要求,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七)生态环境改善工程 34. 扩大城区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建设局负责)。 35. 提高森林覆盖率。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国省干道和景区道路两侧山体绿化,继续实施改善生态环境“三六九”工程(突出三项工作标准、建六条绿色长廊、改善九大生态区域)(林业局牵头,旅游局、各相关乡镇政府配合)。 (八)技术创新改造工程 36. 强化技术引进、研发和推广。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引进、转化应用国内外脱硫、脱硝、细颗粒物(PM 2.5 )削减、脱尘、机动车排放净化以及环境监测、自动预警等方面的环保先进技术和成果,重点推进清洁生产、污染减排类污染源削减技术应用(环保局牵头,科技局、气象局、工信局配合) 37.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全县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环保局负责)。 38.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发改局负责)。 39.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对节能技改项目进行贴息支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局牵头,工信局配合)。 (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程 40. 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4年6月,按新标准(6项参数)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环保局负责) 41. 建立并完善重污染预警工作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气象局、环保局负责)。 42.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环保局牵头,气象局、公安局、城管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配合)。 (十)精细化管理工程 43. 创建重点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2014年底,县城区内至少创建1个重点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重点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实施综合整治,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软硬覆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实现“煤改气”、“煤改电”;所有庭院、道路全部深度保洁,开展楼顶冲洗、绿化和立体绿化试点工作(环保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 44. 积极推进环保网格化管理。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 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并完善各乡镇环保工作结构。创新环境监管机制,通过签订环保工作责任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保局牵头,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工信局、编办、各乡镇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45.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机动车管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落实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环保局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发改局为牵头部门)、工业污染减排(环保局为牵头部门)、机动车减排(公安局为牵头部门)、城市扬尘控制减排(住建局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农牧局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财政局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监察局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县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工作组,分别由分管县领导任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召开阶段工作分析评估会,及时总结工作成果,部署下步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46. 加强协调联动。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下达的控制指标,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 47.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2013年底前,公安机关要成立环保警察大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局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和成立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专人专岗,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应急预案响应、处置及事故调查。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按实际需要各级财政予以保障。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建设并与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到2015年,我县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环保局牵头,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负责)。 48.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保、监察、发改、工信、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工信局、城管局、住建局、国土局、农牧局配合) 49. 完善工作机制。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制办负责,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50. 完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政策资金鼓励。争跑市级大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并按照县级财政配套,按照治理成效给予奖励。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县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发改局牵头,环保局、财政配合)。 51. 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循环利用示范工程,开展“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小型企业综合整治示范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质押贷款探索等试点示范工作(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农机办、农牧局、金融办、农工委配合)。 52. 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乡镇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企业主要领导,优先或建议提拔任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和重点企业,由环保局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配合)。 53.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环保局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并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工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公安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商务局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国土局负责公布矿山关闭和治理相关信息。县政府负责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商务局、国土局配合)。 54.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每年要组织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醒目场所、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县委宣传部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城管局、农机办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龙西工业聚集区、各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