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环保法庭庭长:司法及时介入污染事件"很有必要"

30.06.2014  11:52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的人选,坊间热议许久的最高法院环保法庭由此揭开它神秘的面纱。公开资料显示,自2007年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以来,到2014年5月初,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作为国内第一家环保法庭的现任庭长,罗光黔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

  每年审理的案件数约为110件

  对话人:罗光黔(以下简称“罗”)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副院长(兼),1995年调入法院工作,从事过刑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07年11月到环保法庭(现更名为生态保护法庭)工作,系国内首家环保法庭的现任庭长。

  北青报:你所在的生态法庭何时成立?当时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罗: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同时挂牌成立。两级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哈水库)水资源保护和贵阳市辖区域内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

  2007年的时候,贵阳市的饮用水源“两湖一库”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市委提出要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保护好饮用水,我们的环境法庭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由于“两湖一库”在清镇市辖区范围内,所以选址定在了清镇。

  北青报:现在每个月要处理多少案子,案件比例构成情况如何?

  罗:平均下来,每个月大概审理10件,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每年在110件左右。今年几种类型的案件加起来已经有50多件了。在这其中,刑事案件比例大概占到30%到40%,主要涉及资源类保护的问题,比如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民事案件分两块,一块是公民个人因为合法权益受到污染企业的侵害,提起私益诉讼;一部分是公益诉讼。还有一类是行政案件,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一污染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另外一类是行政非诉案件,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被处罚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处罚生效了但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案子比较多。

  北青报:你所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如何?

  罗:我们所受理的公益诉讼全部胜诉,其中有判决的也有调解的。起诉主要是对排污问题进行处理,比如有些案子中的企业及时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得到解决,诉讼就没有太大的必要,受理的案件基本上获得了比较圆满的结果。另外一种情形时,企业通过一定资金的投入,引进改造和排污处理设备,达到环保标准,那么这样的企业依然有生存空间。所以说,我们并不是要把排污企业“一棍子打死”。

  组织培训 弥补专业知识上的欠缺

  北青报:刚刚听你谈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法官凌晨的时候去搜集企业排污的证据,能具体谈谈当时的情形吗?

  罗:最初的时候,是环保公益组织接到举报后提交的证据,但是到了起诉阶段,如果原告单方面提交证据,怕被告不认可,所以我们做了证据保全。

  那时候,我们凌晨3点多起床赶去排污企业,但是天完全黑着的时候也不好摄像。等到5点多,大约天微微亮的时候,我们把它们偷排的证据给记录下来了。当时去的法官一部分人在现场摄像取证,另一部分负责取水样。

  北青报:这些法官人选来自哪里?对他们提出什么样的素质要求?

  罗:法庭成立的时候,人员主要来源于贵阳中院和清镇法院,同时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了一些选调工作。由于环保这一块比较专业,而且在审理中会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三类案件,所以在挑选的时候,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比如要求硕士以上学历的,此外在审判技能上也要求比较全面一些。但是由于当时专门研究环保法这一块的,还比较少见,所以没有对环保知识背景做出特别的限定,我们也都是来自不同的审判领域。

  北青报:现在法院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何?如何弥补法官在环保专业知识上的欠缺?

  罗:我们法庭现在一共有5名法官,包括一名庭长、一名副庭长和3名法官。我们很重视日常的培训工作。前几天,我们法院刚刚承办了一个专业培训,全国范围内有80多名法官、检察官参加。这样的培训一般以讲座形式进行,比如邀请一些学者过来,这次就有来自意大利的教授讲述他们在欧盟所做的调研以及国外法官的环境判决情况,此外,培训也会涉及环境检查、损害评估等问题。

  环境法庭如何解决“无案可审”

  北青报:我们也留意到,有些环境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局面。你所在的法庭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罗:在我看来,“无案可审”可能有几方面原因。

  第一个可能由于法庭只受理当地的案子。我们管辖的范围比较宽,属于集中管辖,贵阳市辖区10个区县涉及环境保护的案子都由我们负责。从今年4月份开始,贵州省法院把贵阳以外另外两个行政区域的案子也指定到我们这里,这样一来,受理的数量就比较多。

  第二和环保法庭对案由的规定有关。假设只是纯粹涉及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这一块,案子可能就比较少,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把生态保护和资源类保护的案件都纳在审理范围内,案由丰富,案件自然比较多。

  第三,我认为,环保法庭不能单纯以案件数量作为考核标准。比如我们会介入到一些污染事件中去,提前做一些协调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做一些整改,这样的话就没有形成案件。除了审理案件之外,日常我们也做了大量其他的工作。

  第四,跟现行的机制也有关联。污染事件发生后,信息的及时传达很有必要,我们跟行政机关、公众建有一个联动平台,这个也是我们案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发生污染事件后,司法有必要及时介入处理,试图形成的是一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局面。

  北青报:如何看待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作用?

  罗:最高法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是做一些总结、调研和指导的工作,加大司法的保障力度,但具体案件还是交由各地法院来审理。现在国家层面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客观上讲,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整体形势不容乐观,所以司法力量介入这一块的工作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