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月起实行

12.08.2014  22:32

        8月8日,省物价局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新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行。《办法》明确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与社会工资水平联动机制,停车服务费和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等内容。

      据介绍,《办法》是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0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以期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建立物业收费与社会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明确,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王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