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中认定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范围的意见

29.07.2014  09:06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以下范围,对在此范围内实施爆破的,必须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一、石家庄市三环路向外延伸500米以内;

二、各县(市)和矿区的城区城建管养界向外延伸500米内;

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风景名胜区及周围500米内;

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围500米范围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主要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爆破作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本意见执行。

(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可能产生重大矛盾纠纷的;

(三)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振动公式计算,在保护对象边缘爆破振动速度超过1cm/s的;

(四)爆破飞石、粉尘、噪声可能对单位、设施、居民住所等涉及生产、生活的保护对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做好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同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按照相关许可程序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并做好爆破作业监管和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等工作。

 

附件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附件3:

材料要求

一、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或备案的材料。

1.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

2.相关资质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材料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二、公安机关审查申请或备案的材料。

1.对于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化并处于有效期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提交备案,多次使用;

2.申请资料中的相关资质证件,经查验、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

三、通过“网络平台”或“民爆系统”录入采集信息时,应完整、规范、据实填报。

所涉及单位填写全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名称一致;所涉及人员和人员资格证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与身份证一致。

 

附件4:

其他注意事项

一、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一)设区市公安局及时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情况通知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监管和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等工作。

(二)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申请单位持《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申请。

(三)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备案

(一)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信息数据填写采集要求:“民爆系统”(或“网络平台”)的“爆破作业合同备案”中,“申请单位”栏填写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委托单位”栏填写接受爆破作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简要说明”栏注明爆破作业施工地点、范围,采取的爆破方式等;“附件”栏内上传爆破作业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2.除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外,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合同备案予以签收后,相关爆破作业单位即可开展相应的爆破作业活动。

(二)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1.备案信息数据填写采集要求:

(1)利用“民爆系统”读取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卡信息;

(2)利用“民爆系统”读取爆破员、保管员人员卡信息,录入相应身份证号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

(3)将安全员的《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相应信息录入“民爆系统”。如持有人员卡的,还应利用“民爆系统”读取信息;

(4)备注栏,登记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编号;录入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2.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备案与爆破作业合同备案可同时进行,相关资料留存一份备案即可。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一)通过“网络平台”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时,可同时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

(二)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将销售、购买信息上传至“民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需先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二)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向“民爆系统”回交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四)转运本单位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通过“网络平台”,采用“内部调拨”方式,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五)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公治〔2012〕203号)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时,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按通报范本1的格式,把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起运地和沿途主要经停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起运地和沿途主要经停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签收“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后,要按系统自动生成的通报范本2的格式予以下载打印盖章,及时送本地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注:“范本1”和“范本2”请查询公治〔2012〕203号《通知》原文。)

 

 

附件5:营业性爆破作业主要流程图

 

 

 

 

 

 

 

 

 

营业性爆破作业主要流程图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向相应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申请

 

接受爆破作业委托,签署爆破作业合同

 

开展相关爆破作业活动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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