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家“会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15.04.2015  10:24
冀安监管一〔2015〕5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专家“会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家 会诊 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家 会诊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家“会诊”行为,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会诊”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成专家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跟踪督办,直至整改销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  专家“会诊”原则上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诊”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会诊”的内容包括:证照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设施建设安装使用、运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要以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安全设施设计等为依据。“会诊”内容和标准参见附表(附表已上传省局网站)。 第三章  选取专家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安全隐患“会诊”时,原则上要从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中选取,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也可以从具有丰富经验的中级职称人员中选取,但是必须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专家由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选定,专家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资格。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依法成立的安全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注安事务所等单位。 第八条 专家的选取要满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需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原则上不少于3名专家,必须有2人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会诊专家的专业要搭配合理,对地下矿山排查时,要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方面的专家,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以上的地下矿山还要配备水文地质方面的专家;对露天矿山排查时,要配备采矿、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对尾矿库排查时,要配备水工、勘察等方面的专家;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排查时,要配备石油开采、勘探等方面的专家。 第四章  “会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量组织专家成立若干个专家组或委托若干个中介技术服务单位,确定并分配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并与专家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安全隐患排查协议。安全监管部门至少要安排2名监管或执法人员与专家组一起对企业进行会诊检查。 第十条   专家组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要根据所承担“会诊”的非煤矿山生产特点和致灾因素,选调人员,配备装备,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要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现场设施的全面检查,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要安排技术人员配合专家组开展“会诊”工作,专家组的“会诊”意见要与矿山企业充分沟通,专家组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形成“会诊”报告。“会诊”报告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主要生产系统现状描述;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生产条件的适应性分析及整改建议;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执行情况及整改建议;四是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会诊”报告要送达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在“会诊”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随同“会诊”的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会诊”报告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开展“会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相应的专家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行验收,根据非煤矿山整改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专家“会诊”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与专家或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等。 第十六条  “会诊”工作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考试演练、谈话提问等方法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结束时,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公正评价被检查的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一厂一策”形成“会诊”报告,并在检查记录和“会诊”报告上签字,交由组织“会诊”的部门留存、备查,“会诊”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倒查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应严格履行协议,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杜绝一切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不收受矿山企业的礼品、礼金或其它贵重物品,不借机联系业务。 第十九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应排查未排查、应发现隐患未发现、已发现隐患却故意隐瞒、提出的整治意见和建议不合理的,专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会诊”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家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完成任务的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省局将对各地专家“会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专家或中介技术服务单位考评或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会诊”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会诊”费用由组织“会诊”的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会诊”费用数额不得超过《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家“会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 检查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 检查表 3.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 4.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 检查表 5.选矿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

附件列表:
1: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xls
2: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xls
3: 3、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xls
4: 4、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xls
5: 选矿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检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