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广泛禁止”与“全面禁止”之争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烟草学会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符合实际,建议保持目前相关条款表述不变。这与此前控烟专家“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要求针锋相对。
针对烟草专家抛出的“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的理由,控烟专家一一进行了驳斥。
■烟草专家:随意增加义务有损国家利益
■控烟人士:“全面禁止”是原有之义
烟草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遵循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广泛禁止”立场,符合我国履行《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随意增加我国承担的义务,将有损国家利益。
对此,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指出,“广泛禁止”立场并不成立。她表示,《公约》本身就是要求“全面禁止”。之所以出现“全面”与“广泛”之争,源于《公约》在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被烟草业代表“动过手脚”。
“这不是主观臆断,我们有真凭实据。”吴宜群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课题组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及对中国烟草影响对策研究》(下称《双对》)一书中,多处提及烟草业代表对《公约》中译本施加影响并获得采纳。
例如,该书正文第8页写道:2003年3月,《公约》通过后,我国政府代表团承担了《公约》中文文本的审校工作,《双对》课题组所属资料翻译组组长赵百东博士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代表参与了全部审校过程,建议将英文文本中的“should”和“comprehensive”的中文对应词为“宜”和“广泛”,该建议被我国政府代表团采纳。
“对‘should’和‘comprehensive’的翻译,我们当时是有异议的。”参与《公约》中译本翻译的协和医科大学杨功焕说,“最终我们做出了让步,理由是《公约》中译本第13条已写明:每一缔约方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既然用了‘所有’一词,就应该囊括全部烟草广告。”杨功焕说,《公约》原本就要求禁止所有烟草广告,此次将其写入广告法,就是履约的具体措施。所以,修改为“全面禁止”并未增加我国承担的义务,更谈不上损害国家利益。
■烟草专家:让消费者难辨烟草真假
■控烟人士:断了烟草公司的“后路”
烟草专家指出,如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会切断消费者获取合法烟草制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增加消费者辨识烟草产品真假优劣的难度,给非法烟草提供可乘之机,导致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泛滥,有损消费者利益。
对此,吴宜群表示,如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会增加消费者辨识真假产品的难度,那么,烟草广告中就应该包含教授消费者辨识产品真假的内容,“但实际上,在烟草广告中根本看不到这些内容。”吴宜群说,相反,这些烟草广告,以隐晦的语言鼓励人们吸烟,而这些均属于《公约》中明确禁止的“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的烟草广告范畴。
在吴宜群看来,切断消费者对合法烟草制品信息获取的重要渠道,的确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后会出现的局面,“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如果全社会都没有烟草广告,那么至少青少年不会受其影响,成为烟民的后备军。”吴宜群说,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主要是断了烟草公司的“后路”,使其无法通过广告宣传来扩大烟民数量,烟民少了,收入自然会降低,“这是烟草公司不希望看到的。”吴宜群说。
■烟草专家:与消费者知情权相抵触
■控烟人士:不提危害更是一种侵犯
烟草专家指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相抵触。此外,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脱离了立法的基本规律,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准则。
“这混淆了知情权与广告的区别。”杨功焕说,烟草广告中都是对该品牌香烟的溢美之词,根本不提香烟的危害,这难道不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多烟草广告中还涉及虚假宣传问题,即所谓“通过科技手段降低焦油含量,减少香烟对人体的危害”。
北京宣武医院胸外科主任支修益表示,研究表明,吸低焦油卷烟的人为弥补尼古丁摄取量的不足,拼命把卷烟烟雾吸入肺部深处,使腺癌多发区末梢部的烟雾吸入量增加。“低焦油吸烟更深,治疗更难,危害更大。低焦油降低香烟对人体的危害,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就是要让整个民族认识到香烟对身体的危害,摒弃烟草。”吴宜群表示,烟草专家这种说法的潜台词就是让消费者继续选择香烟,只是选择不同的品牌而已,“这与控烟的目标南辕北辙”。
对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准则”的说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赵建文反问道:“《公约》是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06年1月在我国生效的。经过人大常委会举手表决通过的,难道没有法律约束力?” “控烟是一场硬仗,在商业利益和公众健康博弈的过程中,无疑,我们应该将公众健康摆在首位。”吴宜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