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工商耐心调解助消费者维权

16.03.2015  12:12

      3月10日,滦南县工商局城关分局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其于2014年8月2日从某品牌珠宝滦南分店购买的价值3267元黄金项链佩戴了不久发生断裂,后从商家更换了一条彩金项链,但是这条项链佩戴了一个月以后再次断裂。于是郭女士无奈又一次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回原来的黄金项链,但是商家称其有规定,彩金项链只能更换同类、同价位的彩金项链而不能换黄金的,郭女士称这与第一次更换的时候店内售货人员的回应不同,双方就更换问题发生了纠纷。

      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当天下午来到了分局。工作人员为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为郭女士更换同等价位的黄金项链,双方握手言和,郭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执法人员解释说,《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王秀梅、简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