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四个专项行动”成果显著

04.01.2017  10:32

      2016年,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开展市场主体帮扶、市场秩序优化、企业信用监管和12315护民生“四个专项行动”做为推进2016年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以“三城联创”、做好世园会系列重大活动保障为契机,对各个子行动明确分工,做到有效衔接、不断延伸、强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83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17114户次,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249件。

      锁定群众关注焦点,重点查办大要案件。该局查办的较典型的案件有:某房地产公司在广告语中使用了“滦南最好的房子”这一绝对用语,该局经检大队发现线索后进行立案查处;某商场一玉石金品摊位以“一折中奖”手段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案;某企业购买不具法定效力的“中国著名品牌”证书从事虚假标注案;某企业在硅酸盖板上伪造ISO9002认证标志案,沧州尹某销售假冒超能洗涤用品案,县城某木门经营者虚假宣传案,全部依法进行处罚。

      做好侵权商标打假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该局与企业联手打假查处销售假冒化妆品案3起,与广州宝洁公司联合打假查处3起销售假冒洗涤用品案、某企业经销无生产日期啤酒案,查没假冒超能洗衣液259桶、假冒超能洗衣皂粉334袋、假冒洗发露453瓶、假冒舒肤佳香皂27块、无生产日期啤酒115箱;2016年3月份,该局根据唐山盛财有限公司举报线索,与企业一起赴天津滨海新区进行打假维权,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获涉案人违法使用的“唐山盛财钢铁有限公司”名称标签的角钢28个集装箱,计680余吨,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对这些案件的查处,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做好违法广告治理工作。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发放商标法、广告法宣传资料500余份;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与全县70多家广告经营主体签订“广告经营保证书”,要求经营者对合法经营、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进行承诺;加强对县主流媒体的监测监察,重点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房地产、投资收藏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整治。2016年,共清理不规范广告牌4块,收缴涉嫌违规印刷品广告300余份,查处发布违法广告案件6件;对某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共计442条次违法广告进行停播。

      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积极推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着力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严查涉农案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求农资经营企业实施了“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与经营者签订了责任状,定期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检查,目前全县384户农资经营户已经全部落实“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局对我县化肥经营者经销的化肥进行了抽样,共抽样各种品牌品种化肥103个,不合格35个品种,全部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扎实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今年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定向抽查涉及该县20户企业,其中,抽查结果正常的16户,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2户,经提示后已现场公示;通过地址无法联系2户,经实地取证后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企业抽查54户,其中,抽查结果正常的52户;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2户,经提示后已现场公示;个体户抽查334户,其中328户正常,2户通过地址无法联系已经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4户在抽查进行时办理了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20户,全部正常。完成全县3户企业“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3户企业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均为正常。全方位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宣传,做到应报尽报,截至2016年6月30日, 2015年度内资企业应报送2087户,已报送1931户,年报公示率92.53 %;个体户应报送13820户,已报送11317户,报送率81.8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722户,已报送665户,年报率为92.11%。企业、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率均超过去年水平,企业和农专超额完成市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取得新成效。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专线,提高案件处理时效性。开展以“新消费、我做主”为主题的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20余幅,设立宣传展板12块,印制宣传材料10000份,现场受理举报投诉、提供咨询服务130余人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3起。县消费者协会、12315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0件,接受消费者咨询369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韩先生与某药房的药品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获得退赔5500元;北京一年轻人新购手机质量出问题,消协调解免费更换;刘先生新买鞋子掉漆,消协调解更换新款;高先生手机欠费停机引纠纷,消协调解商家退还网费38元。(王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