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城区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01.12.2015  16:45

保定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满城区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保发改电力〔2015〕6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造纸工业区工业用热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效,改善环境,同意建设满城区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长青(集团)满城热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满城区大册营镇造纸工业区境内。

三、本工程建设4台3.5万千瓦背压式供热机组,配5台26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4用1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667吨/小时供汽能力。

本工程年用水量约245.17万立方米,生产用水主要采用满城县大册营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再生水,用水量约244.29万/立方米。工程年耗煤量约45万吨,主要由满城县九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产生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本工程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约9.2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广东长青(集团)满城热电有限公司出资建设。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及河北省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供电、供热能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依据的主要文件分别是《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能评审〔2015〕47号)、《省水利厅关于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冀水资〔2015〕74)、《省水利厅关于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冀水资〔2015〕233号)、《项目土地证》(保满国用〔2015〕1306210025号、保满国用〔2015〕1306210026)、《保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保发改电力〔2015〕644号)。

九、请项目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