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 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通过省委、省政府审议

03.05.2018  21:31

4月28日,省委书记王东峰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此前,省长许勤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实施方案》。

实施湖长制的“湖泊”为天然湖泊,我省共35个。与河流相比,湖泊管理保护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实施方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为遵循,结合我省湖泊管理保护实际,要求在全省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将实行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进一步完善湖长体系,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湖泊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有湖泊的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各级总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总河湖长,在原湖泊设立的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6月底前,市、县、乡要结合当地湖泊实际,按要求明确各级湖长,并纳入河长体系统一管理。

 

 

来源:厅河长制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