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循吏系地方基层官员 多勤廉施政有民本意识

12.07.2014  19:47

  古代版画瑞世良英-循吏传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中的《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成为正史中记述重农宣教、奉公守法的州县地方官之固定体例。

    《清史稿·循吏传》撰写者夏孙桐(1857—1941)在《清史〈循吏传〉编辑大意》中谈到,循吏入传之标准有三:其一,官阶以终于监司(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员)为限;其二,主要政绩发生在任内;其三,必须“廉、能”,缺一不可。按此标准,《清史稿》共记载了116名循吏的事迹。这些政绩卓著、勤廉施政的州县官,是清代地方基层官员的代表,也是国家政策在地方的具体实践者。

    《清朝通典》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掌,其中,知州、知县掌管州县之政令,征赋役,判案狱,兴文化,以及养老、祀神、读书之事等都要亲力勤理。他们权辖兵政、民政、司法,主管境内轻徭薄赋、兴修水利、重学兴教、淳厚民风、平冤断狱等诸多事项,事繁责重。当时的各类官箴书对州县官的职责也多有提及,除上述诸项外,还包括清除盗贼、赈灾备荒、劝课农桑、养赡孤寡等。有官箴书专门强调,州县官身担兴利除弊之责,与民众最为休戚相关,倘若州县皆得用其人,则政简、刑清、民安、物阜,故有“造福莫如州县”之说。

    州县官作为“亲民之官”,是真正负责地方实际事务的基层官员。有鉴于此,清代非常重视州县官的选任。如县官的来源主要是科举中试的进士及举人,其余则是以积功受奖或“拔贡”(由地方保送入京朝考)等方式授官。历经严格考核走马上任的州县官,是如何履职的?《清史稿·循吏传》中刘衡的为官实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嘉庆五年(1800),25岁的刘衡中乡试副榜贡生,充正白旗教习。十八年,刘衡以知县派发广东四会(今四会市),开始其长达近20年的地方官生涯。

    治盗平乱,安定社会。刘衡上任之初,奉令巡河。当时巡河兵卒多与河盗串通犯案,刘衡便日夜坐卧船中,与兵卒同甘共劳,河盗大为收敛,巡河兵卒风气亦整肃一新。四会土地贫瘠,盗贼猖狂,时常白昼劫人,官府束手无策,百姓深以为害。刘衡仿照古代寓兵于农的做法,训练地方团练壮丁,连村自保,于是地方治安大为好转。

    兴利除弊,教化民风。嘉庆二十二年,刘衡调署博罗知县。博罗地方土豪与衙门蠹役互相勾结,欺压百姓,而此地民风强悍,民多轻生,时有民众自杀自残之事。刘衡亲历各乡,多方开释,教导民众自爱生命,同时察知实情,严惩主使者,致使民风大有改善。道光三年(1823),刘衡授为四川垫江知县。垫江民俗轻生,与博罗相似,刘衡多方开导,终其任期,县内再无自戕者。对于鳏寡无助之人,刘衡时常捐送俸银筹措衣粮资助,对于弃婴,则设法收养,百姓莫不赞其爱民如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