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环保产业何以窥探全貌

03.06.2016  15:09

 目前,我国与环保产业相关的统计基础还较为薄弱,常规统计口径中没有专门的环保产业统计。现有的环保产业调查只是源于专项调查,缺乏长远制度保障。自 1993年首次开展环保产业调查至今,仅进行4次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时间跨度大,不仅影响数据的应用,也严重滞后于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经济部门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笔者以为,以往的调查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业内人士和产业自身对数据时效性、连续性的要求,当前,急需建立成熟的环保产业统计体系,量化行业发展的情况、质量以及其对绿色发展的总体影响,以形成描述现状、评判形势、制定政策的统计基础。

  实现环保产业调查向常态化转变,建立定期环保产业统计制度,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环保产业统计的制度体系。

  现行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主要有全国环保及相关产业调查、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以及部分省市开展的环保产业统计等项目,并建立了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这些统计项目之间,统计口径不一、指标设置各异,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关联和衔接。比如,这几年连续开展的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统计范围仅限于环保服务业,指标又偏重于财务方面,更多的是体现环保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不能反映环保产业的全貌,更不能与环保产业调查数据相衔接。因此,亟须加强环保产业统计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起国家与地方相结合、规划年调查和自然年统计相衔接、政府统计与行业统计相补充的制度体系。 

  具体讲,国家层面应建立全国性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制度,与国家五年发展规划相统一。每5年开展一次,以规划最后一年为基准年开展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这样设计,既利于对上一个五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衡量,同时也利于编制下一个五年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环保产业部门统计年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在开展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的当年,不再组织部门统计和省级统计,而是与国家环保产业调查共享数据。部门统计报表与各省统计报表应统一制式,便于数据采集、汇总、统计和分析。

  其次,完善环保产业统计的法规依据。

  政府部门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开展环保产业统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才能有效开展。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统计法》虽然为开展环保产业统计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并没有具体要求。环保部门应从两个方面完善环保产业统计的法规依据。一方面,修改现行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是2006年制定,对环境统计的设计以物质量统计为主,没有涉及价值量的统计,并不适应于环保产业统计。环保部门有必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环保产业统计内容。另一方面,与国家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国家或部门环保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环保产业统计专项方案,从而建立常态化的环保产业统计制度。

  此外,环保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制定明确的环保产业统计基础目录。当前,适用的调查统计目录有两个,一个是应用最广泛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但其中并没有全面、细致的环境分类,而是更多、零散地分布于相关行业中。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包括了较为全面的环保产业分类,包括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环保服务业等,但环保服务业的部分内容与节能服务业的混在一起。环保部门可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开展环保产业统计,这个目录除了环境友好产品外,与历次开展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范围较为接近。

  第三,确定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指标。

  一直以来,国内外对环保产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统计分类中也没有单独的环保产业,而是分散于各个传统行业当中。但对于环保产业核心领域的界定目前已有明确共识,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即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此前进行的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统计范围不仅涵盖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也包括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部分省份建立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也包括节能产业、环保产业(指环保制造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服务等领域。因此,急需将分散在传统行业当中具有环境功能和效应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整合,合理确定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

  确定环保产业统计范围,应与现有行业分类相一致,与国家相关统计相接轨,与部门职能相统一。总体上说,全国性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应宽口径,且动态可调,既考虑行业的整体性,也考虑组织实施的可操作性。建议将全国性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可明确为核心领域和非核心领域两大类,非核心领域包括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友好产品。全国性环保产业统计范围可以全部涵盖核心领域和非核心领域,或者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非核心领域参加调查。部门和地方的环保产业常规统计建立年度报表制度,只针对核心领域进行统计。同时,整合现有产业调查制度,把目前已常态化的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制度与部门和地方环保产业年度统计制度合并,优化环保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做到一次调查、多次使用。

  确定环保产业统计指标。应从环保产业调查的主要目标来考虑,一方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查指标能够清晰描述、完整表达产业结构的现状,支撑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政策制定与分析研究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调查指标能够体现调查对象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全国性调查与常规年统计指标体系的兼容性、部门统计与地方统计指标体系的一致性。因此,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指标应涵盖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属性,不仅包括产值、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还要包括环保产品种类、规模、年产量等环境指标。部门和地方的年度统计指标应简单清晰,不易过多,主要应包括经济指标,即产值、营业收入、利税、营业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