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7.06.2016  09:50

  导读:2016年6月9日,我省出台了《河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我省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

  《实施方案》出台意在解决六大问题:一是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二是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三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适应纳税人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着力解决税收征管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问题。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加强对国际税收事项的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五是与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着力解决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不匹配等问题。六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强化政府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

  亮点一  征管职责划分更合理

  理顺征管职责是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核心内容,《实施方案》从两个方面提出厘清征管职责的措施。

  变化一  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得到合理划分

  改革前:1994年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两家征管职责比较清晰,但随着财政体制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责经过了两次变化,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到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再到新办企业中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征管,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征管。“一个税种两家管”,导致有时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影响税收公平,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

  改革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变化二  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得到明确

  改革前:不少部门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征收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不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改革后: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亮点二  纳税人获得感更丰富

  坚持问题导向,从纳税人意见最大、最盼望的领域改起,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变化一  推进税收规范化让办税更舒心

  改革前:办税标准不统一,有的办税事项一个地方一个样;即使在一个地方国税、地税也不一样。

  改革后: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让纳税人享有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变化二  打造服务升级版让办税更贴心

  改革前:纳税人在同一城市只能到一家固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税,纳税人跨区域、特别是跨省办税不方便,尤其存在国税、地税分头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情况。

  改革后:一是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同城通办。二是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三是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四是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五是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

  变化三  实现合作常态化办税更省心

  改革前: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需要分别到两家办税,办税负担较重。税务检查两头查,国税、地税对同一纳税人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也浪费稽查资源。

  改革后:一是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二是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三是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6年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四是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示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五是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变化四  提升权益保障让办税更顺心

  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亮点三  税收征管工作更高效

  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变化一  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完善我省税务系统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

  变化二  由无差别管理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

  改革前:管理粗放,平均分摊征管资源,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特别是高风险纳税人未能集中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征管效能不高。

  改革后:一是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以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变化三  由所有纳税人都实行属地化管理向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转变

  改革前:跨区域的大企业主要由属地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管理力量、水平以及信息资源与之不匹配。

  改革后: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进行,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

  变化四  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不再缺失

  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变化五  税务稽查改革得到全面深化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积极探索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

  变化六  征管科技含金量显著提升

  一是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逐一实施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二是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国内领先的信息系统。

  亮点四  服务国家战略更积极

  一方面要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变化一  税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改革前:单纯以税收论税收,为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性举措不够得力。

  改革后:一是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重点,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二是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重点,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变化二  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

  改革前:直接反映居民收入、企业效益、经济结构等情况的税收信息没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税收大数据服务政府决策水平亟待提高。

  改革后: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健全减免税核算体系,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在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的同时,使之更深刻地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变化三  纳税信用服务社会管理

  改革前: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

  改革后:一是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三是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

  亮点五  税收国际视野更宽阔

  加强我省对国际税收事项的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更好地服务我省对外开放大局。

  变化一  防范和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能力更强

  改革前: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复杂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税务部门应对能力不够、手段不多、机制不完善。

  改革后:一是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亮点六  税收征管保证更有力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提高全省税收征管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变化一  税务组织体系得到全面优化

  改革前:税务系统规模大、层级多、分布广,迫切需要加强对政治思想等方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层级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导致监督不力。

  改革后:一是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加强我省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二是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省局将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三是合理配置资源。调整完善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相匹配,与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力量向征管一线倾斜。四是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税战略,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加大国税、地税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五是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我省税务系统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

  变化二  税收共治格局得到明显完善

  改革前:政府部门总体上缺乏约束力强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性安排,难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跨部门税收合作不够,税收司法保障有待加强。

  改革后: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为契机,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