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三人往河里倒危险化学品致1死 均被判刑

04.06.2015  20:55

    4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淄博三人因往小清河倾倒危险化学品硫酰氯致1人死亡,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通报,三人分别被判刑5年6个月至6年。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由樊爱东拉走。7月27日,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樊爱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圣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蔡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记者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