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违法行为面面观

20.02.2017  18:34

  2月5日,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我国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涉农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在发展过程中,涉农企业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综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发现,涉农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虚假宣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方面。

  违反《广告法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龙岩安心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农产品,在淘宝网上刊发公司简介及经营业务介绍的互联网广告,其网页含有以下内容:“洛神花的功效:保健作用、可防癌护肝、抗老化、降血脂、降血压、瘦身效果、养血活血、养颜美容、清爽的酸味能美容养颜、促进新陈代谢、分解体内多余脂肪、达到瘦身功效。”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制作人员在网上搜索而来,没有明确的依据。
  
  福建省上杭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淘宝网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4149元。

  违反《食品安全法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8月10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转办单。投诉人诉称,在当事人古田县天鲜农产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20袋红菇,付款1316元。收到红菇后,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而当事人证号为QS3509 1601 0447的许可证已于2016年4月27日过期,属无证生产。
  
  经核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20日生产分装红菇,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且其新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20日生产分装食用菌干制品红菇50袋。分装后,在其网店进行销售。后因有人投诉,当事人发现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于2016年6月15日将未售出的7袋红菇予以下架处理。同时,当事人还采取两项措施补救:2016年6月25日,当事人与古田县州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将需要分装的食品,由有资质的古田县州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分装;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并于2016年7月2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0日生产分装食用菌干制品红菇50袋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将未售出的红菇予以下架、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1.4元,罚款5万元。

  虚假宣传
  
  公示系统显示,2014年5月11日起,上海梅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将标示“年糕创始人姚梅生”“正宗年糕发源地是浦红西路1386号”内容的包装盒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姚氏水晶年糕产品;2014年11月5日起,将标示“近年来,科学家发现,经常食用猪肉皮或猪蹄有延缓衰老和抗癌的作用”内容的包装盒用于包装其销售的姚氏食品鲜肉皮产品。经查,该合作社标示的“年糕创始人姚梅生”用语仅表明其自身产品创始人为姚梅生,而非所有年糕的创始人均为姚梅生;标示的“正宗年糕发源地是浦红西路1386号”仅表明其自身产品的发源地为浦红西路1386号,而非所有年糕的发源地均为“浦红西路1386号”,上述内容引人误解。同时,该合作社标示的“近年来,科学家发现,经常食用猪肉皮或猪蹄有延缓衰老和抗癌的作用”用语摘自互联网,无合法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生产者及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清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包装销售的冬笋和马蹄肉的价签上宣称产地为北京。经核实,上述两种蔬菜的产地并非北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两款蔬菜的产地进货票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销售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质量问题
  
  公示系统显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和利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从贵州省某化肥厂购进含有机质磷肥15吨。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化肥进行抽样检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罚款8250元。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永清清源(北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在未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住所迁至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向该公司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0日内予以改正。2015年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房山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各地涉农企业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在做强做大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施剑平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