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马路拉链” 破解“城市看海”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解读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赵建
每逢暴雨必“看海”,已成很多城市“成长中的烦恼”。路面塌陷等事故屡屡发生,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下管网“跑冒滴漏”看似不起眼,时间一长却不容小觑……这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城市病”,将成为我省重点解决的问题。
9月1日起,《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将正式实施。河北省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有效破解“马路拉链”和城市内涝顽疾,保障城市有序运行。
保障城市安全——严控道路挖掘,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危化品输送管线
城市道路随意开挖不仅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还形成了“马路拉链”问题,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条例》要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条例》还规定,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除包括地下管线外,还包括综合管廊,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
《条例》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认为,此举将撬动巨大的社会投资需求。
减少“跑冒滴漏”——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
城市老旧供水、供热管网“跑冒滴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能源浪费。《条例》规定,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城市管网的运行和维护必须进一步规范。
——加强隐患排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立服务平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进行日常维护。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