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把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

28.08.2018  12:18

  “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联合发文,对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试行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浙江省纺织服装、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医疗、环卫、园林等公共服务行业,存在聘用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现象。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试行参保政策落地后,将有助于化解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伤风险,降低其用工成本,保障相关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导意见明确了纳入试行参保的人员范围、参保和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待遇标准等。目前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该省规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根据指导意见,浙江省各地将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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