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20.05.2015  12:41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企业具有规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包括下面几种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主要特点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会导致商事主体的解散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不会灭失,其承担的相关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免责。

  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较,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用影响商事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较,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企业的干预更小。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

  弥补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不足。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注册;(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3)逾期不年检;(4)滥用执照;(5)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二是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6)危害国家安全。但在以往实践中,以企业为例,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总量的绝大多数。这些企业中有一部分甚至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这些企业无法恢复正常登记状态,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其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不再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一方面避免了对轻微违规企业处罚过重,另一方面弥补了目前吊销营业执照不可恢复的缺陷。

  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维护交易安全。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信用度造成负面影响,那些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凭借较好的信誉能够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机会,交易安全更有保障。

  不足

  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由于记载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并没有包括所有受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凡是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就是违法的,而没有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就是守法的。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企业仅因为轻微违法行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却没有记载于经营异常名录。

  缺少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定位于公示,以提醒企业履行义务。公示对于企业的约束力来自交易相关人的选择,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出来。而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则截然不同,可以直接限制企业的权利或迫使其履行义务。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成熟、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的状态下,只运用公示手段难以及时制止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限制性甚至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仍然是必要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建议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应当包括商事主体所有受行政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避免公众产生误解。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使失信者受到惩罚,褒扬守信行为。因此,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扩大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范围,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现各种数据库互联互通和无缝对接,逐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使有违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受到应有惩罚,承担失信后果。

  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对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人员应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相关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人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设立新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欧罗荣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