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网络市场主体监管对策

19.07.2016  19:14
  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对整个经济领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网络经济繁荣的背后,不论自营电商,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存在单方面关闭交易、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网络市场无序竞争,网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权益投诉有增无减,这些都已经成为网络市场发展并生的“毒瘤”。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万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69.86%,其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电商平台被投诉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商品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的问题、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网上支付安全难保障等问题。
         
  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却相对严重滞后,尤其是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方式大多数停留在网上巡查、亮照经营等浅层次管理上,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要。网络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交易秩序。鉴于网络市场运营载体、技术、空间和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基层网络市场监管是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最前沿,是促进市场繁荣、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这也是适应市场发展新常态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取证难。网络市场具有互联网和市场双重属性,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的交易行为,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易灭失、固定难。产生消费纠纷后,部分电商采取拖、赖、躲的策略,甚至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层工商机关获得证据的设备和手段有限,更进一步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
         
  二是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处罚难。网络市场交易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实体市场的辐射区域性、规模有限性、主体确定性和行政管辖明确性的限制,传统监管区域受限。一些网店、网商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无法采取常规监管方法解决投诉、查办案件。在实践中,网络商品交易投诉、举报往往跨区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即使办案机关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网络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网络交易涉及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等科技知识,监管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互联网相关知识,也要熟悉网络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规。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结构及业务能力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基层监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过搜索网页、上门采集信息和对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中涉及网络销售资质的营业主体排查,工作量大、效率低,重复性和无效工作多,难以有效开展网络巡查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二、网络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在当前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以阿里巴巴、淘宝、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的超常速崛起为标志,我国开启了网络市场迅猛发展的新时代。苏宁易购、国美、1号店纷纷上线跟进,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交叉融合,共享互联网红利盛宴。
         
  当前,网络市场的很多经营主体是品类齐全丰富的实体市场经营主体。因而,网络市场经营实际上需要实体市场。货源的支撑,与实体市场合作意愿强烈。依托网络市场交易的无时空限制性和便利性,实体市场也急需拓展网络市场,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因此,网络市场往往和实体市场相依而生。在新生网络市场和传统实体市场各有优势和不足的情况下,网络市场正在启动实体支撑的实体化战略,出现网络市场实体化发展的要求。实体市场也正在启动信息化、网络化战略,网络化已经成为实体市场的重要战略任务和目标。网络市场的实体化和实体市场的网络化趋势显示出我国市场发展呈现出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方向。加之,“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经济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的新的发展生态正发展为今后经济的新常态和发展趋势。
         
  三、网络市场监管机制的建立与不足
         
  按照打破传统区域监管模式,“以网管网”在河北省现有的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石家庄市工商局网络和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建成了全省首个网络监管平台,主要对在石家庄范围内注册登记开办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网络企业进行24小时监测,监测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类似于北国如意购、国大36524等本地电商企业;二是类似于银河网等一些在石家庄注册经营的大型网络企业;三是一些医院、美容院等商家自己开办的网站。通过该监管平台已对石家庄5.6万余家网络经营主体建立了“户口”,其中网络企业2万余家、网店3.6万余家。在实际监管中,针对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可以设置关键词,进行网络巡查,对出现的“石家庄最好的乳腺癌医院”等违法广告,可以通过搜索“最优惠”等关键词搜索出来,而且可以设定时间间隔,平台自行截屏保留证据,实现了对大宗网络交易市场的动态监管。
         
  2015年,石家庄市工商局联合各县市分局,以整治网络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了“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依托建成的网络监管平台,以互联网智能搜索引擎为支撑,以各县市局对辖区涉及网络销售的营业主体逐一摸排整顿,净化了全市网络市场经营环境,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目前,监管平台对淘宝、天猫等网店尚不能监测。淘宝类的特点是,每家淘宝店就相当于在淘宝大市场里租了个门店,而作为“大市场”的淘宝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市,应由当地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涉及网络销售资质的企业的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底数难清和区域交叉的监管盲区,是构建立体、全覆盖的大区域网络市场主体动态监管体系的难点。
         
  四、加强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网络市场的特性和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首先需要调整或创新网络市场监管的思路,即由行政区域性监管向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的“以网管网”的无边界监管转变;由常规监管向实时随机监管转变。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应致力于搭建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网络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实现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以网管网”、实时随机的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一)加快建设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平台
         
  以省级监管部门为主力,推进“以网管网”的开放性和无边界性网络监管平台建设,打破行政管辖的区域性,着力构建大区域或全国网络市场主体监管体系,并重点对网络市场主体集群(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等)建立政府监管接口,构建系统、连续的监管链条,实现监管平台和监管工具与被监管对象活动空间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在监管平台构建中,参照淘宝诚信惩戒机制,着重诚信体系和自律体系建设,特别是网络市场监管平台和平台功能尚不完善期间,引导网络销售企业履行行业规则,促进平台自律,改善平台市场经营秩序。
         
  (二)完善网络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基础,失信是市场秩序的扰乱者。网络市场是市场发展的高级形态,但其本质依然是市场,信用激励体系和市场自律机制在网络市场中调节的功能更有效。
         
  一是推进经营主体实名制。与网络市场集群合作,建立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实名制共享机制,通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天猫)实施实名准入和实名信息共享和公开查询制度。
         
  二是建立网络市场主体信用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放宽准入、严格监管”的改革要求,借助网络监管平台整合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机制,通过对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分析能力,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对不诚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或限制,并纳入重点监管类目。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联合约束措施,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守法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循市场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的交易秩序。
         
  (三)加强信用公示和警示发布
         
  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在网络市场主体监管中的应用,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平台中的经营户或其经营的商品定向或不定向进行抽查,检查经营户的合法性和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和公示,实时公开披露网络交易过程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定期发布网上购物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网上购物风险。
         
  (四)加强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和吸收优秀的信息技术人才和互联网应用人才加入监管队伍,提高网络市场监管的能力。加强网络监管人员的配置、培训和管理,使网络商品监管工作走上专业化监管轨道。同时,还要加强网络监管平台的光纤网络支持、专业化监管搜索物资配备,设立电子证据室,为监管工作提供物力支持,推进“以网管网”监管方式的落实。□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默子兴